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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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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有哪些

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枉法仲裁罪的主體

草案規定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

(1)何謂“依法”?既然是枉法仲裁罪,那麼依據的應該是仲裁法,但是仲裁法卻沒有“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的配套規定。

(2)何謂“仲裁職責”?仲裁員和仲裁機構的關係不同於法官與法院,仲裁員不是仲裁機構的常駐工作人員,仲裁庭獨立於仲裁機構,主導仲裁程式的進行,獨立作出裁決,不受仲裁機構的干預;同時,根據中國仲裁法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機構和仲裁委員會主任或祕書長有權就仲裁管轄權、仲裁員指定、迴避、延長裁決期限等作出決定;另外,在必要時仲裁機構的核稿人員、專家委員會成員可以研討仲裁案件並向仲裁庭提出修改建議。以上種種活動,是否都屬於“仲裁職責”呢?

建立在以上兩個模糊概念上,枉法仲裁罪草案對於主體的規定自然也是模糊不清。當然,如果參照草案的下文即“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作狹義解釋,似乎只有“作裁決”的人員才可以構成枉法仲裁罪的主體,而實際上仲裁裁決僅是以仲裁庭名義作出的。但是既然草案沒有明確的將主體限為仲裁員,自然有擴大解釋“作裁決”的人員的考慮,所以無論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祕書長、工作人員、核稿人、專家委員會成員,甚至參與仲裁工作的翻譯、鑑定人員、證人等均有被入罪的危險。基於這個理由,筆者在本文中以“仲裁人”統稱枉法仲裁罪的可能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