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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個人資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4W)

隨著網路的發展,現在個人資訊也逐漸透明化了,個人資訊屬於我們的隱私,如果我們的個人資訊洩露了,對我們的生活會帶來很多影響,那麼關於這方面法律是怎麼量刑呢?

買個人資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買個人資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買個人資訊罪量刑標準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可以得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保候審的申請是有條件的,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行為人滿足以上條件時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認定

1、公民個人資訊的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1)、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 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 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 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生命空間、私密空間、私密資訊。

公民的個人資訊之中,包含了很多個人隱私,對於這些資訊若是民事主體個人沒有公佈,但是其他的主體處於獲得財產利益,或者是希望他人的資訊曝光等心理,販賣他人個人資訊的,一經發現此種行為的存在,那麼該民事主體就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