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中國刑法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怎麼量刑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W)

一、中國刑法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怎麼量刑的?

中國刑法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怎麼量刑的?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量刑是可以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 第四十條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劃清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劃清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後二罪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犯罪。

劃清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的界限,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准,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託理財業務,並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就是屬於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的義務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此行為是會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受託的金額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當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判決時就會按所造成損失金額的大小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