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行為犯與舉動犯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3W)

行為犯與舉動犯的區別:

行為犯與舉動犯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為標誌;而行為犯只有當實行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3,二者在行為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為犯的行為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為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為,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

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我國的犯罪的行為都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行為的處罰等,在必要的時候我們應當運用刑事法律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的行為犯是我國的常見的犯罪行為人的界定情形之一,此時我們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避免觸犯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