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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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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的認定標準: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認定

(1)所有權屬公有;

(2)錢款或特殊形式貨幣。

特殊形式的貨幣:存摺、存單、支票、股票、國庫券、債券等金融憑證和有價證券,是特殊形式的貨幣形態。如其屬公有且被挪用,屬於挪用公款。

挪用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於質押,其挪用公款數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額認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