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讓誰承擔刑事責任
一般是會計承擔。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什麼是偷稅罪
(一)偷稅罪的概念
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其他欺騙、隱瞞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達到量化標準的行為。
(二)偷稅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侵犯的是國家稅收徵管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偷稅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包括偽造、要造、隱匿、擅自銷燬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5)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稅收是我國最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因此,我國的社會平穩運轉是絕對不能離開良好有序的稅收的。我國為此也專門設定了稅法,偷稅漏稅就像騙稅等行為一樣,會嚴重危害國家的利益。因此一定會受到相關的懲處。按時按數交稅,大家都不應該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