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私闖民宅被陷阱殺死戶主是否承擔責任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W)

私闖民宅被陷阱殺死戶主是否承擔責任

一、私闖民宅被陷阱殺死戶主是否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上對此並無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被家中所設陷阱誤殺,戶主一般是不需要擔責的,因為私闖民宅的的種行為本來就是犯罪的。私闖民宅犯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先發》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關於具體處罰的話,請參考《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對於私闖民宅的行為,一般是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汙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該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物件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人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問題。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人室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併罰。

實際上,戶主在家裡面設計這些陷阱,其目的可能本來就是為了防止陌生人闖進來,法律上也沒有限制民眾在自己的家裡面不可以設計陷阱,所以,無論從哪方面來看,對方私闖民宅被陷阱殺死的這種後果可以用自作自受形容,如果強行讓戶主承擔法律責任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