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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7.35K)

一、變造貨幣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變造貨幣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兩種確有較大差異的行為。前者是對真正的貨幣予以加工而增加幣值或幣量的行為,其特點是假中有真;而後者則是仿照真幣制造假幣的行為,完全是以假充真。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升值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172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見,在刑法上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物件僅包括偽造的貨幣而將變造的貨幣排除在外。

二、變造貨幣立案標準怎麼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等。變造貨幣的犯罪受到其行為方式的限制,變造的數額遠遠小於偽造的貨幣的數額,而且變造貨幣的犯罪是在真實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行為人為此還須先行投入一部分貨幣才能進行變造貨幣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於偽造貨幣的非法所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