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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29W)

單位能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通常刑事犯罪的主體都是自然人,但是有一些犯罪也是可以由單位構成的。那麼對於合同詐騙犯罪來講,單位是否能構成此罪呢?換言之,單位是否能作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能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主體在我國刑法中有一個發展過程。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定,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構成詐騙罪的只能是自然人。但隨著形勢發展,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法人或單位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情況。為此,《解釋》中對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形式予以了肯定,但在處罰上仍規定只處罰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現行刑法總結司法實踐經驗,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經單位決策機關或決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單位作為合同詐騙的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單位在對外交往中的合同詐騙行為是明知的、默許的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如用於發放工資、獎金、集體福利或進行其他經濟活動,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二、單位合同詐騙罪如何認定

在認定單位合同詐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

1、法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單位合同詐騙;假冒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

2、法人或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非授權行為,法人或單位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

3、自然人經法人或單位授權在授權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或者無代理權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後經法人或單位追認,且犯罪所得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盜用、冒用、偽造法人、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後的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合同詐騙。

對於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案件的處理,在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對法人或單位也應作必要的刑事處罰,並讓其承擔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經濟的責任。因為這種犯罪是以法人或單位整體意志進行的活動,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理應對法人或單位進行懲罰。從實踐情況看,大多數合同詐騙犯罪案件都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都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知道實踐中不僅是自然人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犯罪的主體,單位同樣也是能夠成為此罪的犯罪主體的。不過在對單位進行處罰時,採取的是雙罰制,這點與對自然人的處罰不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