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出借槍支罪具體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出借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一)、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分在於: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將配備配置的槍支租借給他人一定時間內暫時使用;後者則是非法出售槍支給他人。前者表現為租或者借;後者表現為出賣。
(2)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後者是一般主體。
(二)、本罪與他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在出租、出借槍支時,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將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進行犯罪活動而仍出租出借的,對行為人則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所實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出借搶支這種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此行為是會給社會帶來很嚴重的後果,對於此罪是屬於行為犯,只要一旦實施了犯罪必定就會構成既遂的結果,如果是屬於單位犯罪,那麼還會利用雙罰制的方式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