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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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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受賄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受賄罪既遂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具體如下: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 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1)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取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取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為形態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

②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

3、犯罪主體

該罪名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

該罪名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不管是在普通的民營單位就職、還是在國家機關就職的職員,都是不得實施受賄行為的。這是由於一旦受賄的數額超過一定的標準,受賄者就有可能由於犯了受賄罪而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