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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7W)

一、拐騙兒童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拐騙兒童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物件不同。拐騙兒童罪的物件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物件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三、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近些年來多發的拐騙兒童或拐賣兒童案例當中,雖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可是監護人在監護過程中也必須要履行起監護職責,個人疏忽大意就可能給孩子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