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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嚴重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2W)

一、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嚴重嗎?

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嚴重嗎?

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是非常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本罪與本罪轉化罪或者數罪的界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下列行為的,應依照本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3)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4)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有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傷害罪和(或)侮辱罪數罪併罰。

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並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2)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裡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對於收買賣被拐賣的兒童,顯然也侵犯了被拐賣的兒童的權益,是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顯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在判決時,應當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