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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構成逃離部隊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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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構成逃離部隊罪判多久?

嫌疑人構成逃離部隊罪判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五條 【逃離部隊罪】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2)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3)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4)在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5)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二、構成逃離部隊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軍隊有軍隊上的紀律,對於所有軍人來講,不能因為忍受不了軍隊上嚴格的軍事訓練或軍隊紀律就選擇逃離部隊,逃離部隊的行為是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的。不過,逃離部隊罪的判刑標準也要考慮犯罪情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