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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構成要件

危害國防利益罪 閱讀(2.68W)

1、主體要件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僱用。如果不知是軍人或者雖然知道是軍人但不知道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如誤認為是退役、轉業軍人或被開除軍籍的軍人等,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兵員管理秩序。犯罪物件必須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否則也不能構成其罪。軍人,既包括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的軍人,又包括戰時預備役部隊及民兵組織的軍人。所謂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自己服役的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或者雖經批准而逾期不歸的軍人。既包括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不構成犯罪的軍人。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僱用逃離部隊的軍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僱用,是指以貨幣、物品或者其他物質利益有償聘請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動的行為,簡言之即為有償地使用他人的勞動力。其既可以是長期的,又可以是短期的;既可以是在戰時,又可以是在平時,但這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