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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調解輕微傷需求當事人簽字是什麼意思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6W)

拒絕調解輕微傷需求當事人簽字是什麼意思

拒絕調解輕微傷需求當事人簽字是什麼意思

拒絕調解也是需要簽字的,證明派出所已經是調解了,但是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結果。

輕微傷不同意調解,是不是可以要求必須拘留

1、如果傷情鑑定是輕微傷,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規定的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如果你不同意調解解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據本法做出處罰。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被害人還可以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題解不成的,可以在公安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後到法院訴訟解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雙方打架一方輕微傷,不能調解就到法院起訴,按照規定賠償。

法律規定,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起訴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

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訴訟中審判程式開始。

一般打架,且情節不嚴重是不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處理,先公安機關先進行調解,調解好了,不需要做任何處罰,但是調解達不成一致,那麼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並且雙方需要簽訂調解無效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