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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生產、銷售劣藥罪怎麼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96K)

在我國生產、銷售劣藥罪怎麼罰

藥品使用必須通過各種各樣的法規來進行約束,而且我國本身就有藥品安全管理法則,嚴格的規定了藥品的使用和銷售。藥品安全事關公民的身體健康,如果不加以把控的話,後果是非常嚴重的。生活中,如果有不法商家製造偽略藥品的話,是需要承擔法律後果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生產、銷售劣藥罪怎麼罰?

一、在我國生產、銷售劣藥罪怎麼罰?

1、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處罰。

二、什麼是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的;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超過有效期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藥品。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認定?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1)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2)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其實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如果說生產銷售一些假冒偽劣的藥品的話,肯定會對公民的人體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影響。本罪最嚴重的刑罰為無期徒刑。對於醫療方面,國家的要求一直就是比較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