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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案子罪名不同可以一起審判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8W)

一、同一起案子罪名不同可以一起審判嗎?

同一起案子罪名不同可以一起審判嗎?

同一起案子罪名不同可以一起審判,對於同一刑事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應儘可能共同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犯罪適用合併審理的制度,併案審理能夠使法官對本案有統籌性、全域性性的把控,與二審全面性審查的原則相吻合。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大量不當合併審理既嚴重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觸發庭審流於形式、超期羈押等問題,為此對於個別案件適合分案審理。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後,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三)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同一起案子中,是可以存在不同的罪名的,因為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是不同的,這種情況下,應當嚴格基於不同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司法機關應當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並分別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