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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應該怎麼界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9W)

高空拋物者除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若構成犯罪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高空拋物案件的行為人易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應該怎麼界定

根據最高院釋出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也明確規定了,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比如說,高空拋物案件中行為人易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認定,其關鍵就是對公共安全和其他危險方法進行分析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