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一般情況下猥褻怎麼定義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37K)

一、一般情況下猥褻怎麼定義的?

一般情況下猥褻怎麼定義的?

猥褻是指以滿足變態心理為目的,用發生關係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對未滿14週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也可視為猥褻。

1、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但是隻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

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的後果,應為一般違法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所謂情節嚴重或者惡劣,是指強制猥褻的手段惡劣、動機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實施猥褻、侮辱行為,屢教不改的,結夥、持械追逐、堵截猥褻、侮辱婦女的,因實施猥褻、侮辱造成婦女人生傷害的。

3、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強姦與猥褻的區別

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強姦行為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可能表現為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為,且都不需要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制性方法,有相似之處。但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有:

(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為男子,後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犯罪,後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其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係;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

(3)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姦淫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為幼女即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則為除性關係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4)所侵害的物件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物件為未滿14週歲的幼女;後行為所侵害的物件則為未滿14週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行為人在姦淫幼女的前後,實施了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為之玩弄、吸吮等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後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為即前行為構成的強姦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猥褻是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的強制或者乘人之危而實施猥褻的手段。猥褻的物件大多數是女性,兒童等,犯猥褻罪的要判處5年以上刑法或拘役。瞭解猥褻罪及強姦罪怎麼判刑以及強姦與猥褻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