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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2W)

一、犯了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了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了集體傳銷活動罪的處罰一般是有期徒刑、拘役等,具體的處罰規定如下: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傳銷活動如何認定

根據《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網際網路電子資料,鑑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第二條 關於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傳銷是一種非法活動,參與傳銷活動前後人身觀、價值觀可能會發生變化,參與傳銷活動之後,會給人一種很容易獲得報酬的假象,這也是傳銷容易上當受騙的原因。此類非法活動實施之後,一般特定公民或者是不特定群體的財產權益會受到侵害。所以在發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存在之後,可以及時向當地的司法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