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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敲詐勒索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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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敲詐勒索罪中止

敲詐勒索罪犯有其主觀意識,罪犯有可能會在犯罪過程中,中斷了自己的犯罪行為,那麼這種行為是否屬於敲詐勒索罪中止?這就需要具體瞭解什麼是敲詐勒索罪中止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敲詐勒索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中止犯應當具有以下特徵:

1、自動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在自認為(確信)當時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基於本人的意志決定而停止犯罪行為,或者主動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2、時間性,即是指犯罪中止應當在哪一個時間段內才能成立。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中止的時間界限為在犯罪過程中。

3、有效性。即是指當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還處於犯罪預備或實行階段,自動、徹底停止犯罪。這裡要求停止犯罪要徹底。所謂徹底,就是要求行為人採取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有效手段,並達到實際效果。例如,對於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僅要求自己停止犯罪,還須有效實現其他共犯停止犯罪。對於侵財型犯罪,不僅要求行為人有停止侵害被害人財物的行為,還要求行為人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在敲詐勒索犯罪中,因行為人的敲詐勒索行為和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一般存在時間差,或者約定的地點認識不一致,中間環節可能脫節,造成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產或者放棄取得財產,但被害人已經實際處分自己財產的情形。在此情況下,要求行為人必須通過某種方式(告知、暗示或行為)向被害人明確表達停止犯罪的意圖,以讓被害人做出防止危害結果發生——處分財產的反應。如果犯罪分子僅僅自己放棄犯罪,但沒有通過有效途徑將其放棄犯罪的資訊傳達給被害人,而被害人依然處於威脅之中,並處分自己的財產,則不能認定行為人犯罪中止。同樣,在此情況下,即使被害人沒有處分自己的財物,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適用敲詐勒索罪中止的相關條例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中止,並不就是說你沒有犯罪了,還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是在判決過程中,會根據你的中止行為,從輕處罰。如果您遇到類似的問題,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並獲得法律上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