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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調解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2W)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調解嗎?

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調解嗎?

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可以調解,故意毀壞財物罪屬刑事範疇(《刑法》第275條),公訴案件(檢察院起訴)不可調解。

但如果是自訴(個人起訴)的話,那麼在民事一項上可以調解,但在量刑與否或多寡的範疇上也無法調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除外。

二、審判標準怎麼樣的?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就應該按上述規定,以故意損毀財物,對行為人作出治安行政處罰,然後受害人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此案可以調解,調解後行為人不再承擔治安行政責任。如果損壞的財物達到5000元,就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故意毀壞他人的財產將會構成犯罪行為,但是這裡的犯罪行為必須是達到一定的立案標準才能夠進行,一旦觸及到刑事方面的犯罪行為,就需要進行嚴厲處罰,不能夠調解。跟民事方面的訴訟可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