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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76K)

一、內蒙古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內蒙古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內蒙古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裝置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二、 刑法中一審刑事案件偵查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內蒙古當地的政府部門可以自行確定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關於損壞財物數值的劃分也不是法律上統一規定的,但是在量刑的這個問題上,省政府部門沒有權利修改國家大法,所以,各地對故意損壞財務罪的量刑標準,都不會超過7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