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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構成累犯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4W)

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構成累犯嗎?

一、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構成累犯嗎?

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後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內。犯罪分子被假釋的,假釋考驗期期滿才視為刑罰執行完畢,所以這5年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刑法》第65條第1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二、累犯的構成條件: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後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於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於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3)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和後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任何時倏,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上對累犯的解釋是非常明確的,司法機關在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時,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的,則可以依法判決累犯,但如果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的,則不可以按照累犯的量刑處罰標準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應當結合犯罪事實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