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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共同犯罪是如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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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共同犯罪是如果規定的?

刑法對共同犯罪是如果規定的?

《刑法》之中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共同犯罪的特點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就是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實施的具內在聯絡性的犯罪行為。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共同犯罪主要考究各個共同犯罪人在主觀上的犯意聯絡和客觀上行為的共同指向性,而一般不要求完全具備一般犯罪的全部主客觀特徵。

2、犯罪主體問題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犯罪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另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去犯罪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人的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於間接實行犯的範疇。

3、犯罪客觀方面的問題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各共犯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這裡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這些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絡、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也即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各個共同犯罪行為人的單個行為聯絡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絡的犯罪行為整體。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施犯罪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的。

4、犯罪主觀方面的問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個層次:

(1)要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要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在與自己一道共同實施該種犯罪。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要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決定,決意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如果公安機關在處理某特定的刑事案件時,發現參與犯罪活動的公民不止一人,那麼就需要在偵查案件期間,將主犯、從犯區分開來。這是由於根據《刑法》的規定,主犯、從犯可能會受到的刑事處罰是存在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