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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送人遺棄罪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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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嬰兒送人遺棄罪成立嗎?

嬰兒送人遺棄罪成立嗎?

如果是因為沒有撫養能力而將孩子送給親戚撫養的,不構成遺棄罪,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按遺棄罪論處。如果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明知對方沒有撫養目的及撫養能力還將孩子送給對方以獲取鉅額“感謝費”“營養費”的,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

(一)首先,遺棄罪,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二)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三)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二、遺棄罪相關條例規定

1、刑法條文

(1)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相關法律

(1)《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遺棄罪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從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5)《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嬰兒送人的話要看具體情況才能判斷是否構成遺棄罪,如果是因為時代背景原因或者是撫養能力原因送人的話就不屬於遺棄罪,如果是有條件不想進行撫養的話,那就可以構成遺棄罪,並且送人收取他人好處或者費用可以構成拐賣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