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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的證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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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的證據標準是怎樣的

在我國嚴厲反腐的旗幟下,很多官員漸漸的浮出了水面,但是要想認定這些官員貪汙了錢財,構成了貪汙罪,就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才行。你知道貪汙罪的證據標準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下文做了介紹,詳情請閱讀下文。

一、證明物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1、在犯罪主體方面,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屬於刑法第93條、第382條第2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包括: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即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5)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在犯罪主觀方面,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將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而希望、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在犯罪客觀方面,必須證明:

(1)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行為,即利用了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主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以其職權範圍或職務地位具有調撥、支配、轉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物的職權;“管理”是指具有監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許可權。

(2)犯罪嫌疑人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扣留、私分、自贈、隱瞞、塗改帳目、收入不入帳、假髮票平帳等手段佔有公款的行為。“侵吞”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暫時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竊取”即通常所講的“監守自盜”,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合法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採取祕密竊取的方法佔為己有的行為;“騙取”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塗改單據,虛構事實,騙取公共財物非非佔為已有的行為。

(3)犯罪嫌疑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數額,一般應在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5000元)以上;如果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應當查證屬實;如果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000元的,則應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貪汙救災、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4、在犯罪客體方面,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二)貪汙罪共犯需要證明的問題

1、共同貪汙犯罪的主體,至少有一方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另一方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方面,各個共同犯罪人之間具有共同的貪汙犯罪故意,即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非國家工作人員還要求明知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

3、客觀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須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貪汙行為,貪汙行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實行行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三)法定量刑情節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節。

2、查明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

3、貪汙數額不滿5000元的情況下,應查明是否屬於情節較重。

二、證據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訊問貪汙罪的犯罪嫌疑人時,主要應當訊問以下內容:

1、在犯罪主體方面,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單位的性質(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公司、企業等)、部門、職務、職權、級別,及獲得上述職務、職權的時間。

2、在犯罪主觀方面,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動機、目的,犯意產生的原因、過程。如果是共同犯罪,還應訊問犯罪預謀的過程。

3、在犯罪客觀方面應當訊問:

(1)實施貪汙行為的時間、地點、次數、參與人、經手人。

(2)貪汙公款的數額,多次貪汙的要訊問每次貪汙的數額。

(3)貪汙公款的來源,是本單位帳內公款還是小金庫公款,或者是截留單位應收款,何種應收款,或者是救災、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等等。

(4)貪汙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竊取、騙取、扣留,還是私分、自贈、隱瞞;是塗改帳目、收入不入帳,用假髮票平帳的是偽造、變造發票,還是大頭小尾發票等等。

(5)貪汙公款的形式,是現金、支票、有價證券還是實物,是人民幣還是外幣。

(6)貪汙公款的去向、用途,是用於儲存、日常購物消費、贈予、合法經營,還是用於玩樂揮霍或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

(7)起獲贓款的情況,起獲贓款的地點是犯罪嫌疑人家中還是銀行,起獲贓款的數量是貪汙的全部贓款還是部分贓款,起獲的贓款是偵查機關直接搜查出的還是根據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起獲的。

(8)貪汙公款的歸還情況,是主動歸還還是被迫繳,是全部歸還還是部分歸還,是歸還的原物還是折抵的人民幣。

一般情況下,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詞,詳細供述自己的犯罪原因、目的、手段、經過、結果及認罪態度等。

(二)證人證言

詢問相關證人如財務人員、主管人員、經手人員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與指控犯罪相關的往來。

2、犯罪嫌疑人犯罪過程中履行職務和利用職務便利的情況,如簽字報銷、簽訂合同、收受款物等。

3、公款、公物的所有權。

4、公款被貪汙的時間、數量,公物的數量、特徵。

5、公款、公物支出的手段、名義。

6、單位對被貪汙公款的財務計帳、平帳情況。

7、犯罪嫌疑人對貪汙行為的隱瞞、欺騙情況。

8、發現犯罪的經過。

9、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經過,應向抓獲人詢問抓獲的時間、地點、經過,犯罪嫌疑人逃匿後抓獲的,應敘述逃匿情況;是投案自首的應詢問接受投案人關於犯罪嫌疑人投案的經過。

10、其他相關問題。

(三)物證

1、起獲的贓款、贓物及其照片。

2、犯罪嫌疑人使用貪汙的公款購買的物品及其照片。

3、其他相關物證。

(四)書證

1、證明犯罪嫌疑人主體的書面材料,包括身份證、戶籍證明、幹部履歷表、職務任命書、授權委託書、職權證明等。

2、證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性質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執照等。

3、證明公款、公物屬於單位所有的書證,如付款方的支出憑單、銀行票據、雙方合同書等。

4、證明公款、公物系救災、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等特殊事項、特殊物資的書證。

5、本單位關於相應公款支出的財務記帳、銀行帳單、用於平帳的假髮票等。

6、犯罪嫌疑人簽字或騙取簽字批准、冒領公款、公物的票據、字據等。

7、證明公款使用去向的銀行票據及其他票據。

8、如有犯罪前科,應調取前科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

9、如有立功情節,應有證明立功的書面材料。

10、其他相關書證材料。

(五)鑑定結論

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貪汙公款、公物的簽字筆跡等材料,應當作刑事科學技術鑑定。

(六)其他應當注意的問題

1、所有訊問、詢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務必符合法律規定,尤其注意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犯罪嫌疑人在筆錄後簽署意見,偵查人員在筆錄後面簽名,筆錄結尾處最好有體現無刑訊逼供、誘供、誘證的內容。

2、所有書證、物證務必註明來源、出處,有提供證據的個人或單位簽名或加蓋印章。

看了上文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貪汙罪的主體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構成貪汙罪的。要是你還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你可以來點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做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