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因貪汙套取國家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3W)

一、因貪汙套取國家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因貪汙套取國家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汙罪:個人貪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等的應當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汙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等。

二、套取國家資金怎麼處罰的?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專案,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專案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裝置、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作人員因貪汙的行為而套取國家的財物,執法人員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在認定犯罪時也要看貪汙的金額是否達到了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這樣才能確定如何判決,輕者給予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是會按無期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