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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貪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3W)

一、單位貪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單位貪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貪汙罪沒有單位犯罪,貪汙罪主體的規定有五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5)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關於貪汙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單位員工構成貪汙罪的情況下,單位可以依法開除公職,可是,貪汙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有單位。在貪汙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所貪汙的贓款,司法機關也會依法追繳,主動退贓的,能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