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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如何量刑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31K)

一、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如何量刑的?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如何量刑的?

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的判刑可以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2.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機關,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3.犯罪物件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4.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這裡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佔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的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這種行為是會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一旦實施此行為,那麼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時也會按所造成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三年以下重者處七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