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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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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三、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在非法批准佔用土地案件中,非法佔用的土地面積和給集體及國家造成的損失,會影響到最終的量刑標準,有權利批准土地徵收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後會被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