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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9W)

一、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會被追究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自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十九項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二、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特徵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受賄或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共同貪汙有關費用如土地徵用、佔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汙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不管是行政機關,還是普通的單位,若是想要佔用他人的土地,那麼在具體佔用之前,必須要先獲得當地相關國家機關的批准。在這個國家機關工作的職員,不得批准不符合佔用條件的申請,否則非法批准者是有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