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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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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逃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逃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成的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稅罪的犯罪構成

(一)逃稅罪的主體要件

逃稅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逃稅罪的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因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逃稅罪的客觀要件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稅款在客觀上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所謂偽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製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著欺詐的偷稅故意把它當著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為。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專案、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為。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稅務機關查獲的行為。

所謂擅自銷燬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儲存期限內,未經稅務機關批准,自行銷燬帳簿、憑證的行為。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為。

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稅收入記入法定帳戶核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稅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戶等行為。

所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拒不按照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通知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

所謂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稅專案、數量和應稅收入、所得等行為。

(四)逃稅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在處理逃稅案件的時候,除了需要確定逃稅的金額之外,還需要確定該逃稅者原本需要繳納的金額、具體採取的是什麼方式逃稅等的相關事項的。在瞭解這些事項之後,才有可能可以將此逃稅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