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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被通緝應該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46K)

信用卡詐騙被通緝應該怎麼處理

信用卡詐騙被通緝應該怎麼處理

經發卡行兩次催收仍不歸還超過3個月的,為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行為,當務之急便是應該還上所欠的款項,認罪的態度要良好。鑑於初犯,又沒有惡意的透支的故意,信用卡詐騙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情節惡劣5年以上,如果是公訴案件,不能和解的,建議經法院調解,爭取減刑,當然一切前提是態度良好及時還款,有悔罪表現。但是這種情形還是要罰款的,需要去自首,爭取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爭取緩刑。建議先和銀行好好溝通清償欠款,然後和檢察院好好溝通,希望他們撤訴,然後和法院好好溝通讓法院准許撤訴。這樣是最理想的,這樣就可以不受刑罰了,也沒有案底,因為需要去自首,所以肯定是提起公訴了,建議速度聘請律師,幫忙儘量縮減量刑。

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所欠款項。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而導致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犯罪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3、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3、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信用卡在當今社會可以說是人手一個,給大家的生活帶來了很多的便利。信用卡是根據個人信譽進行借貸的,借了就要換。不還就屬於犯罪行為,詐騙五千元就可以進行立案。從此信譽就沒有了,被銀行列為黑名單,火車飛機都不可以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