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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庭審流程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4W)

故意傷害罪庭審流程是怎麼樣的

故意傷害罪其實算是一種情節惡劣的犯罪了,不僅會導致對方受傷,自己還有坐牢的可能性,實在是得不償失的行為。那麼故意傷害罪庭審流程是怎麼樣的呢?一般就是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故意傷害罪庭審流程是怎樣的(1)開庭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評議和審判

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主要有下幾點

根據我國刑法,如果在虐待過程中,行為人超過了虐待的限度,明顯有傷害或者殺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在情節惡劣的經常性虐待過程中,其中一次產生傷害或者殺人的故意,進而實施傷害或者殺人行為的,就應該以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而刑法第260條第二款規定的是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即在虐待過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提高為2到7年有期徒刑。這裡的致人重傷、死亡必須排除故意的主觀心態,如長期虐待累積傷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導致的重傷、死亡結果才適用這條規定。

也就是說,實施毆打行為的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人主觀方面,實施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意識地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意圖使被害人痛苦,並不打算對其直接造成傷害或死亡。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庭審流程其實都是法定的,沒有什麼太大的改變。其實大家還是要控制好自己的脾氣,與其用這種損人不利己的辦法去解決一些事情,不如選擇用法律作為武器為自己維權,這樣做豈不是比這種意氣用事要聰明的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