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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認定該怎麼操作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1W)

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認定該怎麼操作

在共同犯罪當中,根據各個罪犯的身份不同,那麼此時作出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而此時如果還能認定具有自首情節的話,則相應的還要再從輕處罰一些。但此時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才行,那麼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認定該怎麼做才好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認定該怎麼操作

第一,主犯應供述的罪行範圍。主犯中的首要分子必須供述的罪行,應包括其組織、策劃、指揮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須供述的罪行,應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的支配下,單獨實施的共同犯罪的罪行以及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

第二,從犯應供述的罪行。從犯中次要的實行犯必須供述的罪行,應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實施的犯罪,以及與自己共同實施犯罪的主犯和脅從犯的犯罪行為;從犯中的幫助犯必須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實施的犯罪幫助行為,以及自己所幫助的實行犯的犯罪行為。

第三,脅從犯應供述的罪行範圍。包括自己在被脅迫下實施的犯罪,以及其所知道的脅迫自己犯罪的脅迫人所實施的罪行。

第四,教唆犯應供述的罪行範圍。包括自己的教唆行為,以及所瞭解的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之後實施的犯罪行為。

二、共同犯罪成立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根據法理和司法實踐,共同犯罪成立條件主要有:

1、二人以上犯罪人。“以上”包括本數,即既可以是兩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

2、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這些犯罪人共同參加或者共同實行犯罪。參加的,可以是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也可以是組織行為。而實行的,則是直接實行我國《刑法》分則條款中的犯罪。

3、實行共同犯罪行為是基於犯罪人的故意。也即是說,如果是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

4、犯罪人之間具備意思聯絡。何為意思聯絡呢?所謂意思聯絡,指的是每個犯罪人在犯罪前或犯罪時是有溝通和聯絡的,兩者對某些犯罪行為有著一致的認同。

以上就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缺乏一個,則無法成立共同犯罪。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些常見的,並容易為人們認為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三、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酷似共同犯罪的行為,但實際上並不滿足共同犯罪的要件。這些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能全部滿足上文所提出的全部要件。它們主要有以下幾類:

1、同時犯。所謂同時犯,指的是在同一個時間裡對某個犯罪客體進行侵害的犯罪人。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因其缺乏共同的意思聯絡。

2、共同過失犯。上面我們已經說過,如果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沒有成為共同犯罪的可能。

3、共犯過限。這是指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共同犯罪人一人或數人超出了原來的共同故意範圍,而為其他犯罪行為的犯罪。對於過限的行為,我們並不認為它們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實施者應當單獨對其擔責。

4、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一個學理概念,指的是利用他人為工具來實現自己犯罪意圖的行為。因為利用了他人,所以其實該利用者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所以法律不把間接正犯當作共同犯罪人來看待。

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本身在一般的犯罪當中,如果認定罪犯具有自首情節的話,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就會對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而要是在共同犯罪中認定具有自首情節的話,則此時也是會對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