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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構成騙購外匯罪可以取保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6W)

一、涉嫌構成騙購外匯罪可以取保嗎?

涉嫌構成騙購外匯罪可以取保嗎

涉嫌構成騙購外匯罪符合法定條件的就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取保候審需要符合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騙取外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騙購外匯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不可以被取保候審並不是看犯罪嫌疑人構成的罪名的,就像是騙購外匯罪,在程式法當中,對公檢法機關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是有限制的,法定時間內偵查工作不能結束的就必須要將關押的強制性的措施轉化成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