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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婦女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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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婦女罪構成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其基本特徵如下:

1.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

(1)行為物件必須是己滿14週歲的婦女,強制猥褻男子以及猥褻兒童的,不成立本罪。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害婦女後,再針對屍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不得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並實行數罪併罰。

(2)必須實施了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猥褻行為具有質的規定性。猥褻婦女是指標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的決定權,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實際上是指導致婦女產生了性的羞恥心。“違反性行為秩序”意味著猥褻行為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容忍,從現實來看,凡是違反(廣義的)性行為諸準則的行為,都是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強制猥褻行為不以公然實施為前提,即使在非公開的場所,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在場,而沒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場,行為人強制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其次,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具有同一性。由於刑法第237條第1款明文將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作了並列規定,故從刑法的規定形式來看,猥褻與侮辱是兩種不同的行為。

再次,猥褻行為具有相對性。在不同的猥褻罪中,猥褻行為的範圍並不相同。

最後,猥褻行為還具有變易性。隨著人們的性觀念、社會的性風尚與性行為秩序的變化,猥褻行為的外延會發生變化。

(3)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換言之,對於本罪中“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應當與強姦罪客觀方面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做出相同的解釋。

2.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由於強制猥褻婦女罪的物件只是婦女,顯然男子成為犯罪主體是沒有任何疑問的。刑法並沒有將犯罪主體限定在男子,婦女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3.主觀上具有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猥褻、侮辱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侵犯了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但仍然強行實施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