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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將抵押車輛開回構成盜竊罪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4W)

偷偷將抵押車輛開回構成盜竊罪嗎

現在分期付款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在交易額比較大的買賣中,比如特殊的動產汽車、不動產房子這類買賣中,因為涉及的金錢較多,分期付款時賣方總會讓買方辦理一些抵押手續,將車子或者其他動產或者不動產抵押給賣方,從而來保證賣方債權的安全性。那麼如果將汽車抵押給他人的,抵押人作為車子的所有者,擅自將自己抵押給他人的汽車開回,是否構成盜竊罪?

偷偷將抵押車輛開回構成盜竊罪嗎

首先,盜竊罪是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犯罪內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主要是說行為人將他人的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盜竊罪的侵犯物件是他人的財物,以我們的理解,一般來說這種財物是指動產,因為動產方便攜帶,但是盜竊罪的物件也可以是不動產,比如在土地上種植的珍貴植物,藥材等。這些不動產的特徵是可以與其附著物分離,就如珍貴藥材,種在土地裡時是不動產,但是其是可以與土地分離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他人的財物也並不侷限於這些動產和不動產,現在社會,電力、燃氣等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侵犯物件。

我國刑法上對盜竊罪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們想要通過懲罰盜竊行為來保護的法益是公私財物。我們要保護的公私財物不僅僅是物品的所有權,還包括物品的佔有權。在所有權人將自己的財物設定抵押並將物品交付給抵押權人後,物品的佔有權就轉移給了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佔有該物品其實在實踐中旺旺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實現,抵押權人和債權人通常是一個人,這是,抵押權人也就是債權人對他佔有的抵押物是由妥善管理的義務的,因為如果抵押物毀損滅失之後,抵押權人可能面臨著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所以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保護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佔有與保護所有權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是一樣重要的。因此,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佔有就應該頁屬於財產類犯罪的侵犯物件,也就是對抵押權認對抵押物的佔有應當為盜竊罪的侵犯物件。

通過對盜竊罪的瞭解,我們知道盜竊罪成立的條件之一就是盜竊他人的財物,但是抵押給他人的汽車本身就是抵押人自己所有的,並不屬於他人的財物,對於偷偷開走自己抵押給他人的汽車是否構成盜竊罪,對此有兩種觀點。

第一是偷偷開走自己抵押給他人的汽車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需要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也就是該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他人或者屬於國家,抵押權人將自己的汽車置於抵押權人的控制之內,隨後又偷偷將自己的汽車開回,也只是將屬於自己的汽車拿回,重新形式自己的所有權而已,不構成盜竊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偷偷開走自己抵押給他人的汽車構成盜竊罪。抵押人將自己的汽車抵押給他人,他人因此成為抵押權人,抵押權認對抵押的汽車的佔有是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抵押的汽車相對於抵押人即自己來說,這是被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儘管自己是汽車是所有者,但汽車處於抵押權人的控制之下,抵押權認就對抵押的汽車享有實際的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這部分權利正是抵押人自己放棄的權利。因此,在自己將汽車抵押給他人後,又偷偷的將抵押的汽車開回的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他認對該汽車的佔有與控制,是符合盜竊罪的構成條件的,是盜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