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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如何裁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4W)

一、法院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如何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訊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裝置及其附屬裝置等;

(三)廣播電視訊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裝置等。

傳輸廣播電視訊號所利用的公用通訊等網路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是包括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的判刑肯定比過失犯罪要重很多,但嫌疑人是否屬於過失犯罪,就這個問題,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調查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