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過失致人重傷和遺棄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5W)

過失致人重傷和遺棄罪的區別是什麼?

為了保證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我國刑法中有遺棄罪這個罪名。在遺棄罪的構成要件中,包括遺棄行為惡劣並導致嚴重後果這一條。這裡指的嚴重後果通常指的是導致被遺棄方發生人身傷害。而有時候父母在遺棄孩子過程中,可能因為過失致人受傷。那麼,過失致人重傷和遺棄罪的區別是什麼?小編根據刑法有關知識給大家做個分析。

一、過失致人重傷和遺棄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力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種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般是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如打傷、刺傷、燒傷等。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則是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綜上所述,過失致人重傷和遺棄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過失傷人屬於過失傷人重傷罪,其物件是不特定公民。而遺棄罪的犯罪物件是失去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兩者在構成要件方面是不同的。另外,在量刑上面,兩者也不一樣,過失傷人最高刑期是三年,而遺棄罪的最高量刑可以到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