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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侵佔罪要符合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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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侵佔罪要符合哪些要件

侵權罪與職務侵佔罪不同,它不屬於公司員工職務犯罪,一般是指對他人的遺忘物、埋葬物進行非法的佔有,當然也是要達到了數額較大標準之後,才能構成犯罪。另外,構成侵佔罪還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究竟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侵佔委託物(委託物侵佔、普通侵佔)與侵佔脫離佔有物(脫離佔有物侵佔)。

委託物侵佔的法益是財物的所有權以及委託關係。侵佔脫離佔有物的法益是所有權。

一、普通侵佔的構成要件

1、身份犯:行為主體必須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的人,或者說是他人財物的佔有者,本罪屬於身份犯。

2、行為物件: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財物。“代為保管”是指受委託而佔有,包括事實上的佔有與法律上的佔有(無論哪種佔有,都要求以委託關係作為前提)。

(1)事實上的佔有:只要行為人對財物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實上握有該財物。當他人說了一聲“幫我看管一下”時,行為人沒有“代為保管”他人財物。如果行為人只是佔有的輔助者,而沒有佔有他人財物,也不屬於“代為保管”。

例如,在車站、碼頭幫上下乘客搬運隨身行李的人,並沒有事實上佔有乘客的財物,只是乘客佔有的輔助者。

(2)法律上的佔有:行為人沒有事實上佔有財物,但在法律上對財物具有支配力。

例如,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佔有該不動產;提單等有價證券的持有人,佔有提單等有價證券所記載的財物。

(3)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贓物不能成為委託物侵佔的物件。

例如,甲為盜竊犯,將其盜竊的財物委託乙窩藏或者代為銷售,但乙知道真相卻將該財物據為己有或者將銷售後所得的現金據為己有。對侵佔贓物的行為以贓物犯罪(刑法第312條)論處。如果乙不知是贓物而據為己有,則僅立侵佔脫離佔有物(原所有人的遺忘物)的犯罪。

3、行為內容:變佔有為所有(侵佔行為)。

(1)侵佔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具體表現為將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出賣、贈與、消費、抵償債務等等。委託管理現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侵佔行為(明確表示不予歸還)。

(2)“非法佔為己有”與“拒不退還”:二者表達的是一個含義,即將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變為自己所有的財物。“拒不退還”只是對“非法佔為己有”的強調,或者說只是對認定行為人是否“非法佔為己有”的一種補充說明。

(3)“數額較大”一般是指1萬元以上。

4、主觀要件:故意,並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單純予以毀壞的,僅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脫離佔有物侵佔的構成要件

行為物件: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1、遺忘物:非基於他人本意而脫離他人佔有,偶然(即不是基於委託關係)由行為人佔有或者佔有人不明的財物。例如,他人因為認識錯誤而交付給行為人的財物,郵局誤投的郵件,樓下飄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死者身上的財物(在公共場所)等,只要他人沒有放棄所有權的,都屬於遺忘物。

2、埋藏物:埋藏物是埋於地下或者藏於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國家單位)所有但並未佔有,偶然由行為人發現的財物。

他人有意埋藏於特定地下,且具有佔有意思的財物,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該財物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屬於事實認識錯誤,成立侵佔罪。

3、成立侵佔脫離佔有物的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據為己有。本來是他人佔有的財物,但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該財物的,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侵佔罪。

三、侵佔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別

1、判斷財物由誰佔有、是否脫離佔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因為盜竊罪只能是盜竊他人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佔有的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委託物侵佔只能是侵佔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侵佔脫離佔有物只能是侵佔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2、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目的,欺騙被害人,使其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代為保管”,進而非法佔為己有的,成立詐騙罪。行為人接受委託代為保管他人財物,非法將財物佔為己有後,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為人的返還義務的,僅成立侵佔罪(欺騙對方的行為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四、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侵佔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物,則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從上文的講解中,我們可以瞭解到,侵佔罪的情況不同具體分為了普通侵佔與脫離佔有物的侵佔,在不同的情況下,法律中規定的構成侵佔罪的要件不同。各位不妨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當然,既然涉嫌構成了犯罪,肯定就是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海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