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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承諾有什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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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承諾有什麼效力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承諾有什麼效力

1、承諾者對被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利,對於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諾的問題,只有被害人承諾侵犯自己的利益時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張三對李四承諾把王五的車毀損,若李四將王五的車毀損則構成犯罪。

2、被害人承諾事項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這個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諾行為人也構成犯罪。

3、被害人有承諾能力。承諾者對所承諾的事項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兒、精神病患者承諾無效。

4、被害人的承諾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思,基於強制、威壓作出的承諾,戲言時作出的承諾不影響行為的犯罪性。

5、被害人承諾必須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結果發生前如變更承諾,原承諾無效,事後承諾不影響行為成立犯罪。

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能超出承諾的範圍。如甲僅承諾讓乙打一耳光,乙卻將甲打成腦震盪,乙便構成故意傷害罪。另外,有些雖經受害人承諾不構成犯罪,但觸犯其他犯罪仍應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害人承諾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承諾主體

能夠對侵害法益表示承諾的,必須是具有承諾能力的人。這裡的承諾主體必須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為承諾主體。並且作為承諾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表示能力。在被害人由於年少或者精神障礙而不能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諾能力時,其不是合格的承諾人。另外單位能否作為承諾主體值得研究,筆者,單位也可能作為承諾人,因為單位可以作為犯罪的主體,其有決策主體和行為主體,當然其也有承諾的能力和行為。

(二)承諾物件

承諾物件,它不僅包括損害結果,也包括引起該結果的行為。由於被害人承諾放棄的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有無侵害法益的結果,是認定承諾是否有效的關鍵。在行為人雖然對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為了承諾,但該行為所產生的具體結果沒有同意的時候,就不能適用被害人承諾排除刑事責任的原理。比如,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後駕車是危險行為但仍然乘座該車,結果發生了傷亡事故的場合,由於被害人沒有就所發生的傷亡結果表示同意,所以,對於該駕駛人員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諾原理而認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承諾時間

被害人承諾,只有在行為前或者行為時做出的承諾才能被行為人所認識,事後承諾不具有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效果。比如,在一起合同詐騙案件中,受害人舉報說其受到詐騙,在詐騙人被法院審判時,考慮到其以前與自己關係還是不錯的,並且歸還了所有的詐騙款,因此,對法院說,其承諾允許詐騙者對其欺騙,但法院對受害者的這種承諾認定為無效,其實際是作為詐騙者實施詐騙後的情節,不影響定罪。承諾的效果是,法益的受保護性喪失,即法益主體同意對可以處分的法益進行侵害的話,就不存在要保護的法益。因此,即便被害人在行為時或者行為過程中表示不同意,但在結果發生時,表示同意即發出承諾就可以了。

(四)承諾的表示

承諾當中所顯示出來的自己決定,並不純粹是法益主體個人的內心曾面上的東西,作為社會法律曾面上的內容,必須具有作為社會存在的輪廓和實體,因此,他必須體現於外。至於加害人是否意識到受害人的承諾,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存在被害人的承諾,行為即便沒有意識到該承諾,也不能說發生了違反被害人意思的具體危險,所以,該行為應看作不能犯,應不受處罰。

不是所有的被害人承諾都是可以阻卻違法事由。若是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傷甚至死亡的結果,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害人事先又做出過承諾,但也還是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結合具體的情況,看究竟以什麼罪論處比較好。而成立被害人承諾也有嚴格的限制,必須要滿足規定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