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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淫穢物品罪數量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7W)

一、傳播淫穢物品罪數量的認定

傳播淫穢物品罪數量的認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1、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第一條第一款: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訊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訊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2、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二、傳播淫穢物品的處罰物件是誰

《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明確,利用群組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處罰物件是群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群組建立者,一般都認為是群組的群主,但現實中出現一種情況,微信群原群主退群后,群主後順位的成員自動升為群主,這種情況下,該成員被動成為群主。同樣的,被動成為群管理員,也就是在群成員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群主設定為群管理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管理者,是否需要被定罪判刑?上述兩種情況,筆者 認為是不能夠被認定為犯罪的,《解釋(二)》第三條所處罰的物件應當是真正意義上的建立者和管理者,並非名義上的“群主和管理員”。

根據規定,對傳播淫穢物品的處罰物件,主要是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且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群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而對於利用網際網路建立群組傳播淫穢物品電子資訊犯罪的犯罪構成主要注意四點:一群組設立的目的、二群組成員人數的認定、三造成的嚴重後果、四處罰物件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