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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非法經營罪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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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非法經營罪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普通公民對於非法經營罪的理解可能就是,如果沒有在我國工商局進行登記註冊,就從事相關買賣的話,這就已經構成了非法經營罪。實際上刑法條文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是非常清楚的,也就是說如果涉嫌非法經營的話,這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刑法。當然,實際上非法經營罪所涉及的種類也是比較多的。

一、刑法條文非法經營罪是怎麼規定的?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

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是以情節是否嚴重為標準。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者,不構成犯罪。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0條對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規定,非法經營罪的具體追訴標準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2)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①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匯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③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未達到追訴標準的非法經營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如果行為人沒有經過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就買賣一些限制物品,進出口許可證,或者說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一些非法經營行為,一般的量刑都在五年以下,並且需要對當事人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罪在量刑的時候也是要結合非法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