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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刑事案件”的逮捕前的黃金37天?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6W)

什麼叫“刑事案件”的逮捕前的黃金37天?

一、什麼叫“刑事案件”的逮捕前的黃金37天?

在刑事案件中,有“黃金37天”的說法。所謂“黃金37天”指的是偵查機關作出刑事拘留與檢察機關作出批捕決定之間的期間。在刑事訴訟中,這個期間屬於偵查階段,在這期間檢察機關將最終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因為通常情況下要歷經37天的時間,因此在刑事辯護業內又被稱為“37天黃金救援期”。

37天,並不是偵查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任意決定的時間,而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最長刑事拘留期限。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在憑藉拘留證拘留違法者之後的三天內,如果發現了被拘留者滿足被捕的條件,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的請求。如果在此階段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也可以提出延期提交批捕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