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37天后逮捕了怎麼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8W)

37天后逮捕了怎麼處罰?

一、37天后逮捕了怎麼處罰?

37天后逮捕瞭如何處罰應當是根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來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批捕後一般還是在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如果認為有些事實不清,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起訴。

二、拘留37天后批捕程式是怎樣的?

拘留37天后批捕需要遵守公安機關這偵查→人民檢察院稽核→批捕→逮捕的程式,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當代的社會公安機關主要是負責偵查活動,所以一旦發生有刑事案件,那麼首先是需要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如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也是可以進行逮捕的,至於後續如何處罰,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