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訴簡易程式期限是多久?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訴簡易程式的適用特點:
(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刑事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採用的較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