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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怎麼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65K)

一、保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怎麼處罰?

保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怎麼處罰?

通常在三年以下或者3~7年的有期徒刑同時並處以罰金。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內鬼”,本次解釋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二、怎樣算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一是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二是根據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規則,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也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嚴重的情況有哪些?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不管是保險公司或者是其它公司,只要是通過非法渠道來獲取公民的個人資訊,或者在非法遲到,出售公民的個人資訊,並且達到了盈利,而這個盈利又超過了5000元,那麼就是情節特別嚴重,就達到了量刑三年以下的標準,如果情節特別嚴重,那麼會在3~7年的有期徒刑,同時並處罰款。